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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3-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调整、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二章 安全区域划定

第四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立学生安全区域,范围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安全区域范围应对社会公开。

普通高等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中小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加油站与学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第六条 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的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学生、家长等候区、护学通道、临时停车位,建设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下同)、酒,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待其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

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彩票点,已有的彩票点,民政、体育等彩票主管部门应引导其逐步搬离或有序退出。

学校周边50米至200米之间区域内的商店、彩票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彩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七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成人性用品商店等场所。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违规摆摊设点。

第三章 安全区域管理

第八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第九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由各级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宣传(新闻出版)、政法(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民宗、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积极参与。

各级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办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周边安全的检查、督办和协调工作,会同各级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把本地区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学校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任务的情况列入年度平安建设重要考核内容。定期交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批评落后地区和单位。

第十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稳定。

(三)依法打击侵害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取缔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音像书刊点、娱乐场所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拆除违规搭建或违法建筑等;改善学校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取缔学校周边非法传教窝点。

第十一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周边安全区域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行动是指各级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周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

各地每年应当开展两次集中整治行动。3月至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月至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四章 部门及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校园及周边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开展专项行动查处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的行为,防止非法教材教辅读物流入校园。

第十三条 政法部门(平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商业摊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民宗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治理校园周边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面向校园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校园周边各类非法传教窝点。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侵扰学校及师生的黑恶势力。加强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出租房屋、治安重点人员、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在学校周边交通路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人行横道等设施,整治和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立“护学岗”,建立日常巡逻防控和高峰勤务制度。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周边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好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参与调解处置涉校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建筑(设施)建设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科学规划新建学校布点,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基础设施及校园周边服务业市场等重要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进一步落实选址、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等规划内容符合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周边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工作,整治学校周边违规摆摊设点等经营乱象。依法拆除校园周边违规搭建和违法建筑。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学校周边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的日常维护,在农村学校门口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文旅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文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卫健部门负责学校周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和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营利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周边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定期排查涉校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学校周边各类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合理安排学生到校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环境混乱,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未在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的,由上级政府下达整改通知,视情将有关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所涉及的50米距离和200米距离的测量方法,由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烟草专卖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现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设立缓冲期,逐步规范现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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